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均是A公司的工程师,具有M 国永久居民身份,受A公司指派为履行公司上述合同于2019年4月3日入境厦门到C公司处从事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两人在C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月薪1万美元仍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他们在M国银行的个人账户,John先生于2019年9月3日完成第一批设备调试工作后即返回M国A公司,而Peter先生于9月30日再次赴厦门C公司处从事第二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2020年1月20日完成调试后离开厦门回M国。(40分) 问:(1)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在中国厦门C公司处工作期间所取得的A公司支付的月薪所得,依法是否应当在中国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2) 如果A公司在向厦门某税务局履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时未将上述5位工程师的月薪支出列为该项目的费用扣除,上述问题的结论是否不同?
请问我司购买了美团卡和天虹卡送客户,那是入什么费用可以不用交税啊?(听老师的课说:1、价格折扣向个人销售或提供服务,2、通过积分反馈礼品,3、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同时给赠品, 如果是通过积分反馈赠礼品的话,那我们是要拟什么合同吗?还是只要个人签名就可以?我们入账时写什么费用呢?业务招待费?
哈尔滨××××环保科技公司(A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与黑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B公司)签订《××××设备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1套××××设备的供货、安装和调试;由于设备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B公司负责,如由此对A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及名誉损毁则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该协议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完毕后2年。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的不到一年时间,即2019年9月5日B公司竟然采用简易注销的方式将公司注销(B公司在存续期间有两名自然人股东C、D)。由于在使用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设备的排污能力完全不达标,导致无法向其他主体主张排污收费,目前A公司存在的损失高达300万。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咨询律师,想要寻求法律帮助。请同学们以律师身份,对该案进行案情分析:(1)该案的被告是谁?(2)该案的诉讼主张是什么?(3)该案是哪类纠纷,可能用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4)提供给当事人(刘某)一个合理的救济方案(诉讼策略)。
老师,咨询个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5年买了一台设备,当时的采购发票是17%税率的增值税专票;这台设备2021年过后就没咋用了,所以上个月老板把这台设备卖给了一个客户; 现在需要给客户开发票,我有两个问题不太确认: 1、关于品名: 我们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品名是“性能测试仪”,我看了下之前买进并且入账的品名是“回损测试仪”,我开票要按销售合同来开,就和之前进项发票的品名不一致,这样会不会有影响? 2、关于税率: 销售合同上标明税率13%, 我可以按13%的税率给客户开专票吗? 我看到有政策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A公司2×19年9月1日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20年1月2日,A公司应按每台32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B公司提供W型机器12台。A公司向长期客户B公司销售的W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1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1.2万元/台。A公司2×19年12月31日W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台,库存W型机器17台,总成本527万元。[要求]计算确定A公司2×19年12月31日应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我想问一下老师,这个计提跌价准备,需要合同内外的都考虑吗?这个是计提合同内的还是外的,请老师给一个详细的说明步骤吧,谢谢。
你好,我公司在个体工商户那买的空调,需要个体工商户开13%的专票,个体工商户说他要申请才可以开,请问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开13点的专票吗
为什么第一个月是小规模纳税人,第二个月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按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角度分别解答一下
像这种题目如何判断到底是选择36%呢还是56%呢?我选择56%的时候是验算,它也是符合的,但答案是36%,像这种情况下怎么去用呢?
老师,就是那个工资表有没有官方的模版,在哪里下载?还有就是那个专项附加扣除要不要在工资表里体现呢?
老师想去高新企业上班?对高新企业不怎么了解老师可以大概讲一下高新企业吗?
电商小规模公司采购一批快递盒用于包装,可否直接入销售费用,还是先入材料,然后领多少转多少销售费用
学霸导师m10激活码忘了
答案为什么是A 不是利用到期收益率求债务资本成本。不是让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于筹资净额嘛 不应该是1020-5=1015 = 80*(P/A.k.3)+1000*(p/F,k,3)嘛
老师,我们计提7月的工资8月发放,也在8月申报个税,这样对吗
您好,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因为设备只是试用,所有权没有转移,合同也明确是试用性质,不是无偿赠送,试用结束后设备要归还给A供应商,所以完全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条件。
好的,我们是提供技术服务的,前期试用期间有提供设备及药剂,那药剂那部分要视同销售吗?
您好,药剂那部分需要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药剂属于消耗品,一旦提供给客户使用就无法收回,实质上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相当于无偿赠送了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所以药剂部分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好的谢谢,但我药剂是上游提供的我再给C客户,上游不开发票,那我药剂没有发票年度是不是要调增
您好,是的,药剂没有发票年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上游不提供发票,你就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这部分成本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即使你确实支付了这部分费用,但没有发票作为凭证,税务机关也不会认可这笔支出,所以会导致你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与上游供应商协商,要求其提供发票,或者考虑重新安排业务模式,确保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好的,如我试用期设备及药剂是2个月,过2个月后客户不满意退回设备,免费药剂不再退回,那么我药剂要视同销售是按购进成本如100,正常我对外销售这药剂120,我该按那个金额视同销售价? 还有有些免费药剂我没有单独出售过没有售价,我该如何视同销售价? 2.如客户用2个月后对产品满意跟我们签正式1年的合同,每月服务费1000,试用期2+12月共14个月,我确认收入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有分摊收入是12还是14个月呢?
您好,1.如果你正常对外销售这药剂是120,购进成本是100,那么应该按120作为视同销售价格。对于没有单独出售过、没有市场售价的免费药剂,你可以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产品市场价,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成本加合理利润(100×(1%2B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2.客户签正式1年合同后,你应该从服务开始提供时确认收入。试用期2个月加上正式合同12个月,总共14个月的服务期,收入应该分摊到14个月确认,而不是只分摊12个月。因为试用期实际上也是提供了服务的,客户在这期间也享受了服务价值,所以应该将全部14个月的服务期作为收入分摊期间
好的,但按14个月分,我12个月就到期了,设备都到期了我还在多算2个月收入 有点懵,还是我正式确认收入如是9月份确认,试用期7-8月,我在9月补计7-8及9月收入?这样设备到期和我收入分摊到期时间一致了
您好,理解是正确的。应该从正式合同签订的月份开始确认收入,并同时补计试用期的收入。比如9月份签订正式合同,那么9月份应该确认7、8、9三个月的收入,之后每月正常确认当月收入,这样设备到期和收入分摊到期时间就一致了。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业务实质,因为试用期虽然提供了服务,但能否转化为正式合同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再确认试用期的收入更为合理。会计处理上,这种做法也更能体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好的感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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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试用期间提供技术服务的含设备及药剂人工检测费等,那试用2个月部分药剂费要视同销售吗?
您好,试用期间提供技术服务的含设备及药剂人工检测费等,那部分药剂费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药剂属于消耗品,一旦使用就无法收回,相当于无偿赠送给了客户,根据增值税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设备和人工检测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设备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是临时提供使用,人工检测费属于服务提供,也没有发生无偿赠送行为。所以只有药剂部分需要按市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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