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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建设公司与邮电局以前年度签订合同登记号为房和字21号的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房屋段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7楼1层,13间,建筑面积:226.7平方米,用途:商业使用,月租金:1,780.00元,合同年限:自2013年1月1日至下次调租。 直至2023年1月1日,已租赁10年,对月租金进行调整,需新签订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拒签,并截至审计期末仍未签订,并且未缴纳房屋租金,涉及金额46,280.00元。"老师,这个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2025-09-16 13: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16 13:37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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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6 13:38

从性质看,是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范畴),因原合同需调租签新合同,邮电局拒签且欠付租金;从审计角度,还涉及首华建设公司收入确认风险、应收账款管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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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896 追问 2025-09-16 13:41

这个合同一开始是邮局和首华建设签的,后来,首华建设把这个房子划在首华供暖三处了,现在首华建设一直不配合合同的变更,但邮局想给这个钱,但给不了首华供暖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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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6 13:51

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纠纷。首华建设将房屋划给首华供暖三处,变更合同主体需邮局同意且首华建设配合,但其不配合致原合同仍有效;邮局想付款却无法付给供暖三处,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争议条款仲裁或起诉,若首华建设不配合造成损失,邮局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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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896 追问 2025-09-16 14:04

审计事项 :合同主体未及时变更情况,问题描述:合同管理不规范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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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6 14:05

同学你好 这个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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