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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以前年度签订合同登记号为房和字21号的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房屋段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7楼1层,13间,建筑面积:226.7平方米,用途:商业使用,月租金:1,780.00元,合同年限:自2013年1月1日至下次调租。 直至2023年1月1日,已租赁10年,对月租金进行调整,需新签订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拒签,并截至审计期末仍未签订,并且未缴纳房屋租金,涉及金额46,280.00元。"老师这是属于什么问题性质?

2025-09-10 13:4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10 13:43

这属于合同纠纷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具体为有效合同履行纠纷。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此前签订的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租金调整需新签订合同,邮电局拒签且未缴纳租金,这是在合同有效前提下,因合同变更和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的争议,符合租赁合同纠纷中关于租金支付争议、租赁期限变更等问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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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27 追问 2025-09-10 13:45

一开始,首华建设和邮电局签的租赁协议,产权也是首华建设的,后来划拨到首华物业,有物业来收这个租金,但是首华建设不配合邮电和首华物业的合同变更,所以一直要不来,因为首华建设还欠首华物业很多钱,这个怎么整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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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0 13:47

优先三方协商:明确首华物业因产权划拨承接租约权利,要求首华建设配合变更;同时协商用租金冲抵首华建设欠物业的债务,或定还款计划。 协商无果则维权:首华物业发书面通知限期变更,仍不配合可依《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 起诉,要求配合变更并追责,同时通过法律解决首华建设的欠款问题,保留原合同、产权划拨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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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27 追问 2025-09-10 14:14

都是关联关系,走法律途径他们是不现实,谁都不想闹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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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27 追问 2025-09-10 14:15

也涉及不到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只是租赁的合同主体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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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0 14:16

如果只是租赁的合同主体没变更,只是租金调整等合同条款需要变更,那么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由首华建设、首华物业和邮电局三方共同协商,就租金调整后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充协议与原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可以解决租金调整的问题,又能避免因重新签订合同而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麻烦,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因合同主体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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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27 追问 2025-09-10 14:17

最主要首华建设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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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0 14:18

不配合又不走法律途径,那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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