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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甲单位,房产税计税原值,要用新增的减去旧的,这个是哪个政策依据中规定的呢?是这样处理么

2025-09-24 11:4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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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1:49

没有这个规定,按账上固定资产的原值做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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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规定,按账上固定资产的原值做为计税依据
2025-09-24
您好!这个政策税务局还没正式下文的吧
2022-02-2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2025-04-09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023-12-13
你好,你是原件丢失了吗?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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