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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第三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新增的职工薪酬部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为25年1月-9月,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数。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1-9月累计数,是不是不用区分24年已计提,实际在25年发放的部分

2025-10-15 11: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0-15 11:38

需要区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应仅统计 25 年 1-9 月实际支付的金额,需剔除 24 年计提、25 年发放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属于 24 年的薪酬支出,而非 25 年当期支付的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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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的变化你看下,保存一下
2025-10-14
那个是 不包括的,只统计今年的工资
2025-10-14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计提的1~9月份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合计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发生额合计。
2025-10-15
直接看你的做的应付职工薪酬账 1.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填报依据:对应“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需汇总该科目下所有二级明细的合计金额,包括工资薪金、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注意不包含辞退福利。   实务提示:新准则虽未强制要求职工薪酬“先计提后发放”,特别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有些企业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样处理取数就需要分别找到各成本费用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累加,所以还是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核算。一方面可直接从科目中取数,避免因分散核算导致填报遗漏或误差;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内部薪酬成本分析与管理,提升数据准确性。 2.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填报误区:并非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工资”,需警惕将“实发工资”与“税后工资”混淆。 填报依据:对应“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二级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即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税前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金额),与个税申报系统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基数直接相关。 不含支付的上年的工资
2025-10-12
按填表说明是的 ,这个对应这个税收 金额是填写是次年1月发放, 包括这个,调表说明,说是取得借方,你取借方填写,可以,税收金额别填写错误,你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发,都可以算税收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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