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您好,海南税务局要报表的核心目的是核实咱们公司转让中亿公司股权的价格是否偏低、有没有偷税,他们怀疑咱们海南公司、中亿公司和河南的接盘公司可能是一伙的(关联方),通过做低转让价来少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5%),所以要中亿公司的报表看它本身值多少钱,还要它对外投资的报表是怕中亿公司只是个壳,真正值钱的资产藏在它投资的下属公司里,如果发现价格明显不公允,税务局就会按他们核定的高价来算税让咱补缴。
老师解释的非常详细,我还有个问题,我们海南公司当时是零价转让的,对外投资也没有进行资金投资,也是0的不存在什么税费吧,海南公司至今都是筹备期公司状态
您好,海南税务局要查你们的核心原因是,即使是零元转让,税务局也不认可,他们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为你们公司投资中亿公司,哪怕没出钱,这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账上也有成本(比如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份额),零元转让意味着账面上会产生投资损失,税务局要核实这个损失是否真实合法,防止你们通过确认虚假损失来抵减未来利润、达到少数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筹备期公司状态不影响这次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纳税义务。
好的,老师那么我们目前财务报表算是0的,不会让我们交税吧
您好,财务报表虽然是0,但税务局不会直接认可,他们会重点核查“中亿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报表显示“中亿公司”有净资产或很赚钱,税务局就会认为你们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合理,从而会按照“中亿公司”净资产份额等公允价值来重新核定你们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税 = (核定收入 - 0) * 25%),这样你们就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了。
那么老师价格不合理转让,也是中亿公司交税吧?
您好,不对,这个税是你们海南公司交,因为纳税人是转让资产(即中亿公司股权)的一方,中亿公司是你们转让的“货物”而不是纳税主体,价格不合理时税务局会向卖方(你们公司)核定征税,计算公式为:应补税款 = (税务局核定的公允价值 - 0) * 25%。
老师,中亿公司转让资产/股权,时候他们是卖方,不是卖方应该缴纳所得税吗?
您好,不对,您混淆了两次交易,第一次是您海南公司卖中亿公司的股权(您是卖方,您要交税),第二次才是如果中亿公司自己卖它的资产或股权(那时中亿公司才是卖方,由它交税),税务局现在查的是第一次交易,所以纳税义务人是您海南公司。
老师,我们(海南)对外投资中亿公司,所以我们是买方不是卖方,然后我们最后是转让了股权给河南公司,才是卖方,你看下我发的第一段文字?
您好,您说得完全正确,是我之前表述有误,非常抱歉。根据您第一段的描述,整个交易链条是:您海南公司先投资买入中亿公司股权(成为股东,是买方),之后又将这部分股权卖给了河南的另一家公司(此时您是卖方),海南税务局核查的核心目的,正是针对这第二步的股权转让行为,确认您作为卖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低价或零价转让来逃避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5%)的情况
所以老师,不知道海南税务局让提供中亿公司的财务报表干嘛,还要提供中亿公司对外的投资财务报表。不是由中亿公司所在河南地税务机关该要的材料吗?海南公司股权转让给河南公司只是需要海南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吧?
您好,海南税务局要这些材料不是因为中亿公司该在哪儿交税,而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您公司“0元转让”股权的价格,他们要亲自评估一下您卖的“货”(也就是中亿公司的股权)到底值多少钱;如果中亿公司自己的报表显示它很值钱或者它投资的公司很值钱,那么您0元卖就严重不合理,海南税务局就有权按照这个评估价(比如中亿公司净资产的份额)来认定您的转让收入并向您公司征税(税款=核定收入×25%),所以审查权在股权转让方的税务机关,也就是海南税务局这里。
老师,我们是买方这样子对我们进行核定税税不合理吧?
您好,不对,您理解错了,在这次需要缴税的股权转让环节中,您海南公司是卖方(您将持有的中亿公司股权卖给了河南的公司),不是买方,所以税务局向您这个卖方核定征税是合理合法的,核心公式就是:应交税款 = (税务局核定的股权公允价值 - 您的投资成本) * 25%。
哦,明白了,那么我们名下也没有任何资产目前财务报表是零,所以0转让也合理吧?
您好,不合理,因为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不是看您公司自己有没有资产,而是看您转让的标的物(即中亿公司的股权)本身值不值钱,如果中亿公司有净资产或盈利能力,哪怕您公司账上是0,税务局也会认为您0元转让是低价转让,从而根据中亿公司的价值来核定您的转让收入并让您补税。
那么老师我们不是亏了吗?
您好,从税务角度看,您确实“亏了”,因为税务局认为您把一笔有价值(中亿公司股权)的资产免费送人了,导致本应就这笔资产增值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失了,所以现在要向您追缴;但从商业角度看,是否真亏取决于您公司转让股权的真实原因和背后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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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海南税务局要报表的核心目的是核实咱们公司转让中亿公司股权的价格是否偏低、有没有偷税,他们怀疑咱们海南公司、中亿公司和河南的接盘公司可能是一伙的(关联方),通过做低转让价来少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5%),所以要中亿公司的报表看它本身值多少钱,还要它对外投资的报表是怕中亿公司只是个壳,真正值钱的资产藏在它投资的下属公司里,如果发现价格明显不公允,税务局就会按他们核定的高价来算税让咱补缴。
老师解释的非常详细,我还有个问题,我们海南公司当时是零价转让的,对外投资也没有进行资金投资,也是0的不存在什么税费吧,海南公司至今都是筹备期公司状态
您好,海南税务局要查你们的核心原因是,即使是零元转让,税务局也不认可,他们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为你们公司投资中亿公司,哪怕没出钱,这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账上也有成本(比如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份额),零元转让意味着账面上会产生投资损失,税务局要核实这个损失是否真实合法,防止你们通过确认虚假损失来抵减未来利润、达到少数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筹备期公司状态不影响这次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纳税义务。
好的,老师那么我们目前财务报表算是0的,不会让我们交税吧
您好,财务报表虽然是0,但税务局不会直接认可,他们会重点核查“中亿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报表显示“中亿公司”有净资产或很赚钱,税务局就会认为你们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合理,从而会按照“中亿公司”净资产份额等公允价值来重新核定你们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税 = (核定收入 - 0) * 25%),这样你们就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了。
那么老师价格不合理转让,也是中亿公司交税吧?
您好,不对,这个税是你们海南公司交,因为纳税人是转让资产(即中亿公司股权)的一方,中亿公司是你们转让的“货物”而不是纳税主体,价格不合理时税务局会向卖方(你们公司)核定征税,计算公式为:应补税款 = (税务局核定的公允价值 - 0) * 25%。
老师,中亿公司转让资产/股权,时候他们是卖方,不是卖方应该缴纳所得税吗?
您好,不对,您混淆了两次交易,第一次是您海南公司卖中亿公司的股权(您是卖方,您要交税),第二次才是如果中亿公司自己卖它的资产或股权(那时中亿公司才是卖方,由它交税),税务局现在查的是第一次交易,所以纳税义务人是您海南公司。
老师,我们(海南)对外投资中亿公司,所以我们是买方不是卖方,然后我们最后是转让了股权给河南公司,才是卖方,你看下我发的第一段文字?
您好,您说得完全正确,是我之前表述有误,非常抱歉。根据您第一段的描述,整个交易链条是:您海南公司先投资买入中亿公司股权(成为股东,是买方),之后又将这部分股权卖给了河南的另一家公司(此时您是卖方),海南税务局核查的核心目的,正是针对这第二步的股权转让行为,确认您作为卖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低价或零价转让来逃避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5%)的情况
所以老师,不知道海南税务局让提供中亿公司的财务报表干嘛,还要提供中亿公司对外的投资财务报表。不是由中亿公司所在河南地税务机关该要的材料吗?海南公司股权转让给河南公司只是需要海南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吧?
您好,海南税务局要这些材料不是因为中亿公司该在哪儿交税,而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您公司“0元转让”股权的价格,他们要亲自评估一下您卖的“货”(也就是中亿公司的股权)到底值多少钱;如果中亿公司自己的报表显示它很值钱或者它投资的公司很值钱,那么您0元卖就严重不合理,海南税务局就有权按照这个评估价(比如中亿公司净资产的份额)来认定您的转让收入并向您公司征税(税款=核定收入×25%),所以审查权在股权转让方的税务机关,也就是海南税务局这里。
老师,我们是买方这样子对我们进行核定税税不合理吧?
您好,不对,您理解错了,在这次需要缴税的股权转让环节中,您海南公司是卖方(您将持有的中亿公司股权卖给了河南的公司),不是买方,所以税务局向您这个卖方核定征税是合理合法的,核心公式就是:应交税款 = (税务局核定的股权公允价值 - 您的投资成本) * 25%。
哦,明白了,那么我们名下也没有任何资产目前财务报表是零,所以0转让也合理吧?
您好,不合理,因为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不是看您公司自己有没有资产,而是看您转让的标的物(即中亿公司的股权)本身值不值钱,如果中亿公司有净资产或盈利能力,哪怕您公司账上是0,税务局也会认为您0元转让是低价转让,从而根据中亿公司的价值来核定您的转让收入并让您补税。
那么老师我们不是亏了吗?
您好,从税务角度看,您确实“亏了”,因为税务局认为您把一笔有价值(中亿公司股权)的资产免费送人了,导致本应就这笔资产增值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失了,所以现在要向您追缴;但从商业角度看,是否真亏取决于您公司转让股权的真实原因和背后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