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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请帮我看看,接上问。 3⃣️ 而免税合并,由于被购买方并没有就此笔收购交易去申报过企业所得税,因此在税务局眼里是把股权按原成本价给做了一个平移,那既然税法不认为是卖,就不会产生商誉,因为商誉在税法眼里是卖了才会有,那既然都不是卖了,所以就不存在商誉这回事,因此商誉的计税基础就是0。是这样理解吗?请看看对不对,哪里不对就直接帮我指出来,谢谢老师了!

2025-11-05 16: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1-05 16:32

对,这里的 “税” 特指企业所得税。 理解方向对,但细节错:应税合并中,被购买方是就 “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 缴税(商誉价值含在整体增值里),不是单独就商誉缴税,所以收购方商誉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 理解有偏差:免税合并是 “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非 “不认为是卖”),税法承认商誉账面存在,但因未缴税,不允许未来扣除,故计税基础 = 0,不是 “不存在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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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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