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同学, 一、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及《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用于个人使用(如佩戴)的金银首饰,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等非销售用途,需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即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若首饰店为零售企业,老板佩戴的首饰属于企业资产,企业需作为纳税人申报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是否为成本价? 不是直接按成本价计算,需根据以下规则确定计税依据: 有同类销售价格: 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示例:若同类金项链市场售价为10,000元/克,按此价格计税。 无同类销售价格: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若为零售企业,指企业购入首饰的实际成本(即进货价)。 利润率:若企业为零售企业,无明确规定利润率,但若为生产企业,利润率统一为6%。 消费税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具体计算示例 假设老板佩戴的金项链购进成本为8,000元/克,且无同类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四、注意事项 包装物处理: 若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移送(如佩戴时附带礼盒),包装物需并入销售额计税,无论是否单独计价。 已纳税扣除: 根据政策,零售环节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如企业购入时已含消费税),需按上述规则重新计算。 增值税与消费税联动: 消费税计税依据需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若含增值税需先换算: 结论 视同销售:老板佩戴的首饰需视同销售,按移送时点纳税。 计税依据:优先按市场售价,无售价则按“购进原价×(1+利润率)÷(1-5%)”计算,非直接成本价。 税率:消费税税率为5%,需单独申报缴纳。

1.乙商场5月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货款为1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货款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试计算乙商场12月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注: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1.某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已旧换新等业务。消费税税率5%,2021年12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1)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含税)。(2)通过已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零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19元。(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支付委托方。(4)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加工费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3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5)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含税收入2340元。计算本月应交消费税。分别计算每项业务应交的消费税。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金银首饰的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销售给乙金店一批其自产的金银首饰,成本为25000元,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发出,款项银行存款收讫。该批金银首饰在发出时,其控制权有甲公司转移给乙金店。乙金店是一家零售银首饰的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金店2021年9月从甲公司购进的金银首饰取得了增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乙金店于2021年10月零消费者该批金银首饰,取得不含税金额5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零售售出,款项以现讫。乙金店采用进价核算制进行核算。该批金银首饰在零售售出时,其控制权已由乙金店转消费者。请分别为甲公司及乙金店进行账务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金银首饰的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销售给乙金店一批其自产的金银首饰,成本为25000元,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发出,款项银行存款收讫。该批金银首饰在发出时,其控制权有甲公司转移给乙金店。乙金店是一家零售银首饰的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金店2021年9月从甲公司购进的金银首饰取得了增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乙金店于2021年10月零消费者该批金银首饰,取得不含税金额5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零售售出,款项以现讫。乙金店采用进价核算制进行核算。该批金银首饰在零售售出时,其控制权已由乙金店转消费者。请分别为甲公司及乙金店进行账务处理。
光华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发生以下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提供带料加工服务,个人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之前销售此项链的价格有以下几个:69.5万元、69.0万元、69.6万元、69.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增值税13%,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结果保留两位小数。(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