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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麻烦给一下财税2026 10号公告的资料

2026-02-0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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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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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12

财税2026年10号公告核心资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发文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2026年1月31日 - 施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 核心定位:增值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延续47项核心优惠(21项长期+26项阶段性),明确口径与征管规则 核心政策要点 1.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2026.1.1-2027.12.31) - 按月:月销售额10万元(不含税);按季:30万元;按次:每次(日)1000元 - 差额计税按扣除后余额适用起征点;可自主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 2. 免征增值税项目(47项) - 长期(21项):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学历教育、残疾人服务、土地使用权出让/归还等 - 阶段性(26项,至2027.12.31):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技术转让、养老/婚姻/家政服务等 3. 销售额差额扣除(2026.1.1-2027.12.31) - 特定应税交易可从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税(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资金交收违约罚息等) - 扣除价款不得开具专票(可开普票),或在同一张发票分列销售额与扣除额,税额按差额计算 4. 征管配套 - 自然人6类情形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如不动产出租、平台收入等),其余按次1000元 - 放弃免税一般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 政策原文与配套 - 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1.31) - 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征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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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72 追问 2026-02-05 08:30

老师 没有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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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2-05 08:33

这个目前没单独出来,再等等,细则都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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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6年10号公告核心资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发文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2026年1月31日 - 施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 核心定位:增值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延续47项核心优惠(21项长期+26项阶段性),明确口径与征管规则 核心政策要点 1.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2026.1.1-2027.12.31) - 按月:月销售额10万元(不含税);按季:30万元;按次:每次(日)1000元 - 差额计税按扣除后余额适用起征点;可自主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 2. 免征增值税项目(47项) - 长期(21项):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学历教育、残疾人服务、土地使用权出让/归还等 - 阶段性(26项,至2027.12.31):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技术转让、养老/婚姻/家政服务等 3. 销售额差额扣除(2026.1.1-2027.12.31) - 特定应税交易可从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税(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资金交收违约罚息等) - 扣除价款不得开具专票(可开普票),或在同一张发票分列销售额与扣除额,税额按差额计算 4. 征管配套 - 自然人6类情形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如不动产出租、平台收入等),其余按次1000元 - 放弃免税一般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 政策原文与配套 - 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1.31) - 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征管细则)
2026-02-05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2026年10号公告的政策见以上链接
2026-02-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做好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 1.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 2.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含本数)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5.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6. 婚姻介绍服务。 7. 殡葬服务。 8.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2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17.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8.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9.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0.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2.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4.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5.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7. 随军家属就业。 28.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资料(农膜、滴灌带、滴灌管、有机肥、饲料、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 2.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 个人转让著作权。 4.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简易计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2026-2027年) 1.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2.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3.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1.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适用5%征收率,统一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2. 2026-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销售旧货,3%减按2%。 四、差额计税政策(2026-2027年) 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 2. 经纪代理服务。 3. 旅游服务。 4.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分包款。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的。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支付的土地价款及拆迁补偿费用。 7. 劳务派遣服务。 8.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9. 安全保护服务。 10.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的。 11.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2. 融资租赁服务。 13.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1. 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实际税负超3%部分)。 2. 农产品进项税9%扣除率(一般纳税人)。 3.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续免费供药不视同销售。 4. 继续实施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15项优惠政策。 5. 废止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58号中两项简易计税规定(甲供工程、地基主体甲供材),此前已适用项目可延续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2025年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2026-02-13
学员您好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2021-11-22
您好,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其他收益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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