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请问老师,丙公司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支付给上级乙公司,然后乙公司再支付给上级集团甲公司。但是丙公司没有取得发票。请丙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么。

2026-03-03 13:0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3-03 13:01

同学,你好
那不可以的

头像
快账用户8362 追问 2026-03-03 13:04

取得乙上级统一交给甲集团的时候的发票复印件可以么,证明乙已经帮忙交给集团了

头像
快账用户8362 追问 2026-03-03 13:05

发票的抬头是乙(缴纳的乙和丙的,但是因为是乙交给集团的,因此集团统一开票给乙,写的乙的抬头)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3-03 13:06

同学,你好
丙不可以的

头像
快账用户8362 追问 2026-03-03 14:41

那怎么弄呢,只能让甲集团直接开给丙么?但是又不是丙直接给甲集团的,甲集团不给开。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3-03 14:42

同学,你好
丙公司支付给上级乙公司,让乙给甲开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那不可以的
2026-03-03
同学,你好 不要可以的
2025-04-17
丙单位这部分支出不能在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原因有二:一是乙公司给丙单位开的是收据,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合规要求,应取得发票才可能扣除;二是丙单位只是将资金上交,未实际用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不满足 “实际发生” 条件。同时要注意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还有工资薪金总额 8% 的标准限制。
2025-04-10
你好,这个不能直接扣除。
2025-04-22
你好,A公司可以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但需同时满足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独立交易原则、凭证链条完整等条件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并分摊支出的,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取得发票方以发票+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以分割单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符合该条款适用场景。
2026-01-22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