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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想请教一下,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在深圳,中标方为深圳公司,那么中标的项目在桂林,项目建设好后项目经营要在当地纳税的,是否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来经营和纳税比较好?成立的当地项目公司纳税税点也比较低对吗?,但是,甲方将来对这个项目投入审计只认深圳总部,那么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呢?这个路径经营合法合规吗?谢谢老师

2026-04-27 14: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4-27 14:06

当地要求属地纳税,成立桂林全资项目子公司完全合法合规。 法定税率一致,没有更低税点,仅可争取当地财政返还补贴。 中标签约、审计主体保留深圳总公司,子公司只负责本地运营纳税,完全符合甲方审计要求。 这套总部签合同 %2B 本地子公司运营缴税的模式,合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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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这个开的分公司的名称就给分公司
2022-03-21
你好;  那合同是总公司签订还是分公司自己签订的? 发票是哪个区开的;   一般是当地公司去开票哈  
2023-08-03
同学你好 异地的需要预缴的
2023-08-03
同学你好,总分公司代缴社保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内部往来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主体,所得税执行汇总纳税原则,只需做好内部往来核算。例如,总公司代缴社保后,将代缴的社保费用记录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公司收到总公司的代缴通知后,将该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冲减“其他应付款”,总公司收到款项后,冲减“其他应收款”。 费用分摊 若总分公司之间有明确的费用分摊协议,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方法,将社保费用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总公司在支付社保费用后,根据分摊协议,将分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减少相应的费用科目。分公司收到总公司的分摊通知后,将该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并增加“其他应付款”。 独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主体,在总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况下,分公司需要将社保费用作为一项成本或费用进行核算。总公司支付社保费用后,向分公司开具发票或结算单,分公司根据发票或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将社保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通过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支付款项给总公司。 在进行总分公司代缴社保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目清晰;三是要注意税务问题,如社保费用的税前扣除等。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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