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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是企业 ,下面成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 A,B均为不占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现在编办要求注销B,并将其合并到A,AB公司连续亏损,B帐面有500多万的固定资产,不包含房产,土地,请问,我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一般性税务处理模式更合适呢?AB两个都是经营性质完全一样的,注销的原因是编办要减少事业编制数,无其他商业目的

2026-04-28 1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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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0:12

优先选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无避税目的、业务一致,完全符合条件; 2. 资产按账面划转,不产生转让所得,不用缴企业所得税; 3. 原有亏损可结转至 A 继续弥补; 4. 一般处理会评估增值缴税,亏损作废,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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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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