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 账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宽限期,税务认可,不用写死具体年月日。 当月付款当月开票,完全合规。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10000件玩具给某幼儿园,每件不含税价格为80元,由于购买数量多,按原价的7折优惠销售,并提供2/10,1/20,N/30的折扣。买方于10日内付款。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8000台,每台零售价4520元,换入的旧电视机每台抵值200元。3、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共计24360元。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服装,不含税总价款1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应收款70%,下个月结算剩余的30%;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当月预收全部货款,共计80000元,月末发货80%,其余在下月发货。要求:计算该商场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2019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开出银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0000元,用于抵付其前欠 A 公司的货款。该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10%,期限6个月,并按0.5%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 (2)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 B 公司购入一批甲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400元(不考虑运杂费增值税)。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3)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付款给 A 公司。(4)到期支付 B 公司材料款。 (5)5月10日,收到 C 公司先支付货款的5650元,5月15日,与 C 公司签订销货合同,供货金额10000元,应交增值税1300元。5月20日,按合同规定,向 C 公司发出货物,确认销售实现,余款在发货后一周付清。一周后,收到 C 公司补付的货款5650元。
13.宏达电冰箱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分别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均按税法规定取得和开具相关票据,请分别说明以下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规定,并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5)当月向丁商场销售A型电冰箱共200台。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3台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场当即要求退货,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该电冰箱厂当天将电冰箱收回,并向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后退回货款。(6)向戊商场赊销A型电冰箱80台,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全款,协议当日提货,向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本月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勾选确认。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10000件玩具给某幼儿园,每件不含税价格为80元,由于购买数量多,按原价的7折优惠销售,并提供2/101/20N/30的折扣。买方于10日内付款。2、销售玩具取得含增值税价款610.2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8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确认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为11.3万元。3、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4360元。4、采用买五送一的方式销售某大型玩具,单件产品不含税售价245元。5、向某小卖部销售玩具,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65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要求计算该企业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是一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300000元,结算期为30天。假定新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发出该批产品,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20000元。(2)2022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以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000元;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0%的货款(价税合计),余款在一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余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产品。假定该批产品成本为360000元。(3)2022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东方公司代销商品,商品成本80000元,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0元。东方公司按商品销售价款(不含税)的10%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增值税率为6%。2022年12月30日,东方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代销清单,甲公司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金额给东方公司开具增值税和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