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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A公司找个人购买农产品,合同也是找个人签的,个人为开票给A公司,找C合作社开具发票(1%普票)给A公司。这样操作可以嘛?税率是免税还是一个点?有其他风险嘛?

2026-06-09 09:4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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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9:43

同学,你好
那就是A和C合作社的业务,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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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244 追问 2026-06-09 09:46

那A公司直接付款给个人也是,签合同也是个人,发票C开具,不是三流不一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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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6-09 09:49

同学,你好
那这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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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244 追问 2026-06-09 09:51

弄一个c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及签合同可以吗?C公司是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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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6-09 09:52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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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那就是A和C合作社的业务,是可以的
2026-06-09
一、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 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预付款时: A 公司分录: 借:预付账款 —B 公司 贷:银行存款 B 公司收到预付款并向 A 公司开具发票后: B 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A 公司 同时确认收入(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 —A 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B 公司与 C 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 B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预付款: B 公司分录: 借:预付账款 —C 公司 贷:银行存款 C 公司收到预付款: C 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B 公司 三、C 公司与研究院之间的业务处理 C 公司与研究院签订合同并向研究院开具发票: C 公司分录: 假设发票金额为 X: 借:应收账款 — 研究院 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1 %2B 税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1 %2B 税率)× 税率 研究院收到发票但由于法人不同,暂不做分录处理。 四、整体业务的闭合和平账 C 公司完成设备制作并交付给 B 公司,B 公司确认设备并支付剩余款项给 C 公司: B 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等,根据设备性质确定)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C 公司 银行存款(支付剩余款项) C 公司分录: 借:预收账款 —B 公司 银行存款(收到剩余款项) 贷:应收账款 — 研究院(结清应收账款) 研究院应协调其与 B 公司的关系,确保整个业务链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然法人不同,但在业务实质上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财务混乱
2024-09-27
 你好 ;  1. 你们挂靠A  ;应该是  到时A支付款给你; 你公司开票给 A  ;到时 下面的 农民工确实去开展业务了。 你们 可以自己做工资表   做工资来报工资薪金个税 ;买社保的  2.     一般不能外包的 ; 因为本身就是挂靠比人开票的   
2022-06-20
首先啊,就你这里是有三方,那么这三方是要分别开票的,像你前面说的,省略了某些开票环节的税收是过不去的,因为你少了某些开票环节。就少了某些环节的税。
2022-08-05
一、发票性质与借款冲抵不匹配 1.咨询费发票是B个体户为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后开具的合法凭证,代表了服务费用的收取。而C法人在A公司的借款是资金借贷关系,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是用于记录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不能用于非经营性质的冲抵。 二、税务合规性考虑 1.如果将咨询费发票用于冲抵借款,可能涉嫌虚开发票和逃税行为,这是违法的。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内容和金额,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个体户B如果未开基本户,那么理论上这十万元应直接支付给个体法人或其指定的合法账户。直接用于冲抵借款而不进行资金转移,将违反税务和财务规定。 三、资金流向和账户管理 1.B个体户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发票应与实际的资金流动相符。如果发票金额未通过银行账户流转,将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调查。 2.对于A公司和B个体户来说,保持清晰的资金流动记录和合规的账户管理是重要的商业实践。任何不规范的资金操作都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健康和信誉造成损害。 四、合理解决方案建议 1.C法人应归还A公司的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2.如果B个体户确实为A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A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所以,使用咨询费发票冲抵借款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不仅违反税务和财务规定,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建议C法人按照合规的方式处理借款和发票问题。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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