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进项已经转出,增值税这块基本无法挽回,只有一条路径:让供应商重新开具合规专票 。 - 供应商正常存续:发函催告对方限期换开合法发票,换回后重新抵扣,挽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损失; - 对方失联、非正常、注销:增值税损失基本锁定,只能后续民事索赔。 2、企业所得税 依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业务真实前提下,即便发票虚开,成本依然可以税前扣除,避免再多交25%企业所得税损失 。 必备留存证据链 1)采购合同、订单、对账结算单 2)对公银行付款流水、回单 3)货物入库单、出库单、物流运输单据、验收单据 4)双方业务沟通记录、送货签收凭证 5)税务机关出具的进项转出通知书、完税凭证 6)供应商失联/非正常户证明(工商、税局截图) 集齐以上资料,汇算清缴时该笔成本正常列支扣除,不用做纳税调增

请问老师: 已单独确认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句话对吗? 老师,我不懂的地方在于,解析里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那么,非正常损失,应该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两种。 自然灾害的非正常损失呢?是可以抵扣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吗?
请问老师: 已单独确认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句话对吗?(答案是对) 老师,我不懂的地方在于,解析里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包括人为和自然灾害两种吗? 那么,自然灾害倒底算不算非正常损失呢? 自然灾害是可以抵扣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这里怎么理解这个判断题是对的?
老师,业务需要需要对方公司红冲发票,对方公司已注销,我方公司已进行进项认证。像这种情况我这边红字信息表开不了,对方已红冲不了发票。有什么别的办法吗?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吧
请问老师,6月份因供应商欠税有5份发票税局让转出,我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后对方公司补缴了税款,税局也将这5份发票解除异常,并告知我们可继续勾选抵扣。11月份时,对方又欠税,但欠的不是我们那5份发票的税款,税局又将我们那5份发票列入异常让转出,我们6月份转出后就没有再勾选认证,那进项税额不就重复转出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你好,12月销售额9万,12月取得成本进项专票10万(属于异常发票),不知情已抵扣,已结转成本7万1月份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企业所得税调整有以下3种方法: 1、交易正常,异常发票,不做账面调整,仅汇算调增(这种要补税,老板不愿意) 2、12月异常发票仅做进项税的分录,12月开出销项发票做预收账款处理,1月份确认主营收入(先开票,后发货)(不补所得税,老板接受) 3、12月的销售发票确认收入,12月仅异常发票仅做进项税的分录,库存商品暂估来结转成本。(不补所得税,老板接受) 请问以上哪种做法最好?老板能接受的不补税的哪种做法,税务上更能认可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