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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申请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第一次计提是把2018年6月成立以来到2019年10月累计进项税额*10%,再计提2019年11月进项税额*10%的合计做为12月申报的金额?

2019-11-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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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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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2:51

不是的 你们几月份开始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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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 你们几月份开始符合要求的
2019-11-25
你好,这个表里可以补计提8-11月的加计抵减金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12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8-11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2022-01-08
你好,是的 填写附表四就可以享受的。首先要填写加计抵减声明
2021-03-18
是的,就是按你的思路做就是
2023-10-31
你好,是可以加计抵减的同学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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