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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华联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相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成本为65万元,销售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8000元,所受商品并未发出根据合同约定,华联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85万元,增值税为136000元,要求华联公司编制会计分录

2020-06-16 22: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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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8:55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这个呀 是售后回购业务 不确认企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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