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备案加计抵减的话,哪个月可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了呢?从当月享受加计抵减
我们企业享受技术服务,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技术服务业务占全部销售额的50%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7月发生了一笔销售货物的业务,导致2020技术服务的占比是42%,请问7月报税还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技术服务和全部销售额的占比,是按去年的计算,还是按今年的。不太懂这个占比的销售额是怎么计算。
一般人企业,现代服务业,今天备案加计抵减的话,哪个月可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了呢?
你好,老师。公司今年第一次有业务,并开具现代服务的发票,可以填写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享受优惠吗
老师,公司2017年6月设立,2019年10月开始有销售额并为一般纳税人,是80%收入为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进项税加计抵减是从哪个月开始算?
老师,我们公司是2021年8月份,成立的,8月份备案一般纳税人,属于生活服务,享受加计抵减扣除10%,我今天申请加计递减扣除,提交的,已通过,就只是12月份的进项税额,享受加计抵减扣除吗,8月,9月,10月11月,都有进项票的,这个是表四加计抵减的报表,里面只有12月份进项税额的10%,对吗
可以做到销售费用-材料费吗这个科目吗
老师客户打的开模费,这个不会退给客户怎么做会计分录合适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做纯贸易出口,小企业会计准则,以cif 形式出口,保运费是不是就是代外国客户支付?我收到的国内发票不能做我们费用?
怎么找不到下载个税代扣代缴客户端了?
老师,供应商大幅度上调价格,以前签的合同执行不了,需要重新签订上调后价格合同,这种情况税务有没有问题?以前签的合同印花税都交了的。
老师您好,就是公司2023年成立,然后2025年才开通税务,那关于到2025年5月31日之前要做2024年度的汇算清缴吗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所得税汇算时,应付职工薪酬24年贷方计提数,奖金多计提了,但在25年2月发放奖金时又冲的多计提数,这时汇算清缴应付职工薪酬账载金额我应该填24年计提数吗,我今年调增了,我25年在5月31日之前把奖金发了一部分,剩余部分不发了,我用26年汇算25年所得税汇算时用调减吗
会计学堂网站是什么
老板开了个体工商户,给自己发工资,个人经营所得可以扣除老板工资么?
提问#老师:为什么在全量发票导出中发票基础信息表与信息汇总表不一致 ?
我在8月征期备案的话,那我是报7月税的时候抵减,还是报8月税的时候抵减呢?
当月备案,从当月开始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以前不可以
那也就是8月开始享受加计抵减的是吧,还有我们是按10还是15呢老师?
一、 基本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 相同点 1. 适用计税方法相同。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2. 抵减方法相同。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允许的加计抵减税额,并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抵减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可以理解为是直接减免税性质。 3. 纳税人行业基本判断标准相同。均以适用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判断是否属于适用行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取数标准上均按照设立时点的前后分别判断:之前设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取数,期间没有销售额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之后设立的,以新发生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具体取数还有一些细节规定,应当需要注意,比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等。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统一了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 4. 适用截止期相同。均属于期间性政策,适用截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届时未抵减完毕的余额不再抵减。 5. 涉外业务处理相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 申报方式相同。均需自行判断后符合条件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方可享受,并需通过填写申报表附例资料,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三、 不同点 1. 适用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不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生活服务纳税人。尽管服务的具体范围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不是按照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执行),但前者按照四项服务合计数判断,后者仅按照生活服务一项判断。 2. 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4月1日,加计抵减15%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10月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时段内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不受后续加计抵减15%政策的限制。需要注意竞合关系的处理:一是同时适用两项政策的竞合选择。201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当既有四项服务销售额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又有生活服务并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可以按照择优原则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二是与差额征税的竞合选择。如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此时可以据实通过测算比较,按照有利于减低税收负担的原则选择适用相应的政策。
看不太明白,我们是会议服务,7月服务收入也能超过50%,这样我们应该按10还是15加计抵减呢,您把条例整过来,我们看不太明白啊。
同学,最好的方法就是你们备案时问清楚税务人员是最确定的
老师,现在都在电子税务局备案了,都是自己填的,所以不太明白的呢。会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吗?
会议服务这个是现代服务下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