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这上面的说法,是分配利润按实缴的比例分配,承担责任是按认缴的比例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是按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了赔偿事件的时候,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万,但是他实缴5万。还是按10万赔偿? 为什么一会实缴一会认缴 有点懵了
2019年4月,陈某、王某、李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其中,陈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黄某为有限合伙人。2019年5月,为扩大经营规模,甲企业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2020年1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退伙,从甲企业取回财产5万元。2020年3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黄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0年5月,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乙公司请求陈某、王某、李某、黄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抗辩称:自己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只需以自己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李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伙,对该债务无需承担责任;黄某抗辩称,借款债务发生在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自己仅需以当时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主张自己无需对借款债务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黄某的抗辩是成立说明理由
41.2020年1月5日,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注册资本为36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万元,乙以姓名出资1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6万元。甲是有限合伙人,其他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务:(1)2021年1月,丁因某些原因丧失偿债能力,甲、乙、丙三人决定对丁作出除名的决议,并通知丁(2)2021年3月,甲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用李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2021年9月,合伙人甲协议退伙,后合伙企业吸收戊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A企业,戊为普通合伙人,A企业持续经营。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能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5分)(2)甲、乙、丙对丁作出除名的决议是否正确?丁在什么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5分)(3)甲聘任李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分)(4)甲退伙后,A企业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是否合法?为什么?(5分)
邹老师好,请问: 1.注册成立有限公司,都是根据章程里面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是自然人独资还是几个人合伙投资的对吧? 2.假如注册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是10万,那么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己承担100%责任(10万);而如果是3个股东合伙投资的,各占60%,20%,20%,各承担6万,2万,2万的责任对吧? 3.如果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经营就做了注销,注销之前认缴资本也要全部交齐吗?交齐后再怎么处理呢?再做转出吗?做转出的话需要缴纳个税吗?
普通合伙人甲和有限合伙人乙出资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经营1年后丙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丁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新合伙人对该20万元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1年) A.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丙不承担责任 C.丁不承担责任 D.丁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解析】(1)丙: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