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对的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9.30
老师,判断题: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对吗?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年12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老师这两个政策有什么区别呢
老师这个最后那句话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己的会计年度还是说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比如,我是2020年3月1号设立的纳税人,一直到6月1号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以从3月1号就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是不是就说一直到2020年的12月31号不再调整,还是说一直到次年2月28号不再调整?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以前年度报表中需要提现研发费用,报表怎么修改一下,老师举例说一下完整流程
老师好,一般纳税人是本月初才开始勾选上月的进项税票,那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这笔分录是应该做到本月的月末还是下月勾选时的月初呢?
老师好,一般纳税人在发在收到进项票的时候,是应该记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里面呢?
麻烦问一下,公办学校的食堂,不对外开放,也不盈利,需要办营业吗?如果需要办,需要什么资料
执照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 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大概是主播行业情况等 这种开发票,开什么内容?
老师您好,七月份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公司代扣金额是101元,员工实际发工资是2010元,暂时还没缴纳社保,请问个税申报的金额是申报2010元还是2010+101=2111元这个金额申报?
公司厂房重新装修,要不要申报房产税?
如果发票是去年的,今年想报销怎么办
我把销售方和购买方都是我咋办
老师您好,七月份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公司代扣金额是101元,员工实际发工资是2010元,请问个税申报的金额是申报2010元还是2010+101=2111元这个金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