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对的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9.30

老师,判断题: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对吗?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年12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老师这两个政策有什么区别呢
老师这个最后那句话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己的会计年度还是说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比如,我是2020年3月1号设立的纳税人,一直到6月1号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以从3月1号就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是不是就说一直到2020年的12月31号不再调整,还是说一直到次年2月28号不再调整?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我们一般纳税人,正在建设中。 发生这个业务,厂家给我2个免费样品,我公司就寄到国外客户那里去了。报关不收汇 也没有购买发票,具体应该怎么处理?账怎么做?
就我们零基础的,现在上完一节课了,要干嘛啊,不能说上完一节课就这么干等着啊
老师请问老师请问在外省能否申报税务税务报表和申报公司个税、开发票
我们招聘来的主播再外包给第三方平台,让他们代扣这些主播的个税,现在税务稽查让我们出个证明材料需要第三方平台盖章,第三方平台说主播必须是他们的才行,不然涉嫌虚开发票不给盖章,请问老师这种情况他们说的对吗
怎么知道县域那段地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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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采购跟销售没有合同行吗?安装的天燃气入固定资产怎么写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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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司预付了31万的酒店用品款 现在收到32万的发票, 付的时候我做了预付账款31万,贷银行存款 现在收到32的票要怎么做账
请问老师,我账上有一个其他应付款是负数,这个数字是错的。我现在需要调平为零。从新开始登记。会计分录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