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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20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3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已于当日取得商品控制权,于3月15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2)5月5日,甲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对上年出售给丙公司的一批商品按售价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货款已结清。经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9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95万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4)11月10日,向本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

2020-08-16 17: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8-16 19:07

你好,同学。你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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