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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从2016年颁布实施到现在这段期间内,是否有修改过?如果修改过,请问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2020-09-02 09: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02 10:34

你好,同学,这个文件截止目前未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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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404 追问 2020-09-02 10:34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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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02 10:36

不客气,方便给个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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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这个文件截止目前未修改过
2020-09-02
1不恰当。不能假定管理层诚信而不了解内部控制。了解内部控制是必要程序。 2不恰当,重大错报风险是审计前存在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而存在,不能降低。 3不恰当,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2023-06-19
同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根据实施相应程序的结果作出适当的决策是内部审计人员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 连续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通常执行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而在首次进行内审时,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执行针对建立有关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总体来讲,无论是连续审计还是首次进行内审,内部审计人员均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以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结论是恰当的: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3)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由于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审计经验,因此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通常重点考虑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在实务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区别首次进行内审和连续审计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程序,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及效果。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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