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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背后原理是什么,有什么本质区别

2020-09-0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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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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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15:05

你好,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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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同学,你好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因为权利外观,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例如,有一天,领导把三石君叫到办公室,给了他一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说,“隔壁老王家那匹马不错哦,你去给我买回来。”三石君连连点头。路上经过了一家宝马4S店,被那帅气的X6所吸引,心里想,不管宝马还是老王家的马,都是马么,于是与不知情的4S店签订了宝马车买卖合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例如,三石君苦练PS技术,伪造了一份AA公司的采购合同,并PS了一个公章,惟妙惟肖,给周围的朋友看,无不赞叹其PS技术,三石君于是用这份合同以AA公司的名义与BB公司签订了网红虾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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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和目的:合同履约成本:这些成本是企业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包括生产商品、提供服务、运输等直接成本。履约成本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客户获得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取得成本:这些成本是企业在获取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投标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取得成本的目的是为了赢得合同,建立客户关系。 2.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履约成本通常在利润表中确认为销售成本或服务成本,与收入相匹配。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某些合同取得成本可能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某些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可能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资本化,然后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2024-05-22
你好  区别的话 : 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两者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预收账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货期等已经确定。而合同负债是商品和交货期等还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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