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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2 080元。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020-09-1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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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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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14:25

同学你好 分录 借,发出商品62080 贷,库存商品62080 借,应收账款13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增销项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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