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这样操作也可以的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以下情况应当如何做账处理: 老板的A和B两家公司,A是小规模,B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一般纳税人)是和A签订了合同,与A发生的业务一起销售到终端客户,终端客户打款到A。但现在想要该供应商开票到B,由B付款到供应商。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 这样处理以后发票从供应商到B可以增值税抵扣,但是资金从A到B,B同样也要开票给A吧?有可以合理节约税费的方式吗?
老师好: 老板在小区网点房地址开餐饮店,工商局不允许在此地址注册餐饮服务类的公司,老板就找关系在此地址注册了个体户(A),然后再以此地址注册一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B),A和B的法人是同一个人,从此A交给B来打理,A发生的经营收入都打款到B公司账户,给客人开的餐费发票户头都写B公司,以后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发票都开B公司的户头,个体户A就是个空壳,不做账,每次都零申报,只做B公司的账,这样可以吗?有啥风险?
老师,早上好!想请教下就是同一老板有两家公司,A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B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B主要针对有些客户开票报销用,因为有些单位不能报销旅游类的发票,所以公司就由B来接收这类客户,但实际接待的是A,到月底由A开票给B,把收入转给A,这种操作可以吗
老师,请问,我们有A和B两家公司,当时跟客户签合同的时候是用A公司签的,发票也是开给A公司,但是实际上销售的时候,因为我们是天猫店,主体是B公司,所以开给客户的发票也是用B公司开的,这样就形成了A有进项但是没有销项,B公司有销项没有进项,我可不可以用A公司开一张发票给B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和我供应商开给我A公司的完全相同,也就是说A公司完全不交税这样,可以吗?
请教下关于进口业务。进口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A 和消费使用单位B是不同的两家公司, 并且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写了境内收货人的公司A。 我们问过第一家财务公司,他们的解释说,因为B是“消费使用单位”, 才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 如果缴款书开给A, A因为没有货物所有权,即使进项税缴款书开给A,但A也不能享有进项税抵扣。 这样的说法对吗? 另外,我们又咨询过第二家财务公司,另一种说法是: A可以不充当“纯代理”(即进口买卖的业务实际是B在做,不是A来做); A应该要充当“代理进口”,然后做经销销售给B,相当于对境内销售,再给B开具国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话,A就可以用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进项税,来抵扣销售开具给B的国内专用发票上的”销项税“? 上面哪个说法对?
老师好,我们公司是做饮料批发的(是一般纳税人)。打给生产厂家5万元的货款生产厂家会发给4万元钱的货并开专票,并把1万元再打回我们的账户上,然后让我们给他开服务咨询的发票(1万元的),这样开服务发票是不是存在风险?!原来是老板娘自己开现在要我来开请问老师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直接目标核心目标支持目标那个是哪一章内容?
老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老师麻烦帮忙解答一下这个题
个人出租住房。开普票,每月租金在10万一下,开1.5还是免税
老师您好!请问买十送一 金额那里公式怎么列 比方买那么多数量的东西 单价6.5元 用买十送一活动实际应付多少金额
这道题的答案是a吗?
老师,今天注会税法考了一道印花税之前是买卖合同,后面改为融资租赁合同,交税是只有交差额部分的印花税吗
不懂。为什么z的风险收益率是这个计算方法,书上没有找到这个公式
一般纳税人A(名下无机械),与甲方签订带人租赁、甲供柴油的租赁合同。 A给甲方开建筑服务*机械租赁9%专票,然后A向其他BCD等租工程机械,由于BCD 都是个人基本拿不到发票,这样A的成本发票就很少,向甲方开具销项发票数额比较大会不会涉嫌虚开,有真实业务
学员追问:那收入100,全部转出可以吗。
按照开的发票来做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