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就是提示付款拒付 ,可 以向你的所有前手追索
请问老师,老板让我虚开1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单位抵税,对方单位给老板几千块钱,老板坚持让我开,我讲了所有要害都不行,并且命令我尽快解决,这种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冲销去年费用,导致利润表跟资产负债表不一致,怎么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冲销去年暂估费用会计分录
老师,合并报表怎么做
考高级会计难还是CPA难
汇算清缴,调增后,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退税,账面如何跟财报做的未分配利润一样呢(需不需要调)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账上挂着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总公司可不可以直接冲减投资收益呢?更简便处理呢?借:投资收益负数,贷: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若其他应收款贷方有余额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贷:投资收益。还是直接通过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呢
老师,去年货款今年开票,客户叫我们备注下面写2024年货款这样可以吗,会不会有风险
汇算填报完成提交申报时系统提醒收入有差异,经过外贸经理在电子口岸查询核实24年出口收入确实漏给我入账了,少确认了60多万的收入应该怎么处理?
excel如何用键盘上下键按到下面名称那栏?谢谢
这个是在网银操作还是
我们是农业银行的公户,这个是电子商业承兑
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如何行使追索权,做好这7点是关键 直接在系统里点追索就可以了,《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2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