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们开票 开成功了没有。 开了 就去发票查询里面 -找到这个发票 界面有作废按钮的
老师,发票开出来就发现开错了。当时就作废重新开的,我想问下作废的这个票在账上用体现出来吗?还有,作废的纸质发票怎么处理呢?
9月30日关系公司开了一张专票,作废了但没有和我说,10月初我没收到发票但已经把票勾选认证了,现在才发现这张发票9月底对方作废了,重新开了另一张发票,请问现在怎么办?
红字发票怎么开,我们属于销售方,10月份有一张发票开户行及账号错误,在系统中我没有点作废,又重新开了一张正确的,然后到11月我发现没有把错误的那张发票作废,现在要怎么处理
老师我在开发票时候压线了想作废重新开,专票, 但我发现怎么没有作废按钮了 该如何红字这张发票呢点什么按钮呢
老师好,上月给客户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退货退款,但发票在我这忘了作废,本月开具红字发票时候发现对方抵扣了。然后他们那边系统开具了红字信息表,然后那边上传并审核通过。接下来就让我自己操作了。我这边后续该如何操作呢?我点击红字想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里面没有他们上传的票,该怎么操作呢?谢谢老师,请指点下
2020年1月2日,甲公司以发行12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为对价,取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乙公司60%股权,当日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400万元、资本公积3 2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600万元,乙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0万元,考虑留存收益的恢复。要求:编制甲公司2020年合并日及年末有关合并报表的调整、抵销分录。
电子普票开出来对方公司给你查出来不。如果要把电子发票作废了重开开对方公司可以查出来不
纳税申报题(1)企业的基本情况:广西海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秀灵路37号,哪税人识别91450107561581218 F,无分支机构。公司成立于2020年,由张亮,李明,王海三个中国籍公民共同组建,公司汪册资本2000元,张亮出资1200万元,李明出资为400万元,王海出资为400万元。公司职工为35人。2017年平均资产为4000万元。投资居民企业南宁市蓝天商贸有限公司,投资额为100万元。(2)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申,固定资金采用年限平均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分,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所得税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3)预缴税款:该公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万元。根据综合业务题的内容,填写公司2023年重企业所得税订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写
企业向个人销售闲置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已经开完发票了,企业还需要开发票吗
企业向个人销售闲置二手车,企业必须开局销项发票吗
年收入十万多 需要缴税二千多 缴了九百多 是否需要补税 是否符合退税
付现所得税在哪里看得到
旅游公司内账,公司主营业务是旅游线路报名收入,公司一个小办公室改成一个小超市卖一些特产,给客户装特产的塑料袋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吗?还是计入销售费用低值易耗品
旅游公司内账,我们公司有一个小超市卖一些特产,然后购入的塑料袋给客户装东西,计入什么科目?
1月业务收入财务会计440357.30元,预算会计174584.57元,在2.0系统记账,提示差额174584.57元。数录得正确,这怎么操作
嗯对 忘记了 老师现在机动车是不存在作废了是吧全部当月开错当月红字 然后当月无论错几张也要全部入账 是吗
你好 是的 。到时 对应的做分录 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年12月28日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第十条 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老师我最近领发票机动车 我每看到有左上角机动车字样 而且我开出去也没有这字样 这是系统自带的是吗
你好 是的。 一般是自带的 上面会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