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样子的,刚开始在开票的时候,这个支票的金额可以没有,但是你去银行兑现的时候,这个支票的金额必须要有,也就你刚开始开出去这个支票到银行,对于这个钱之前,你把这个金额补上去都是课。
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明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这段话不能理解,既然可以授权补记为什么签发空白支票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的授权补记,是授权给谁?被授权的人怎么证明自己是有这个权利的?
支票的金额不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为什么还是必须记载事项
老师好,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里面有金额这一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但为什么又说支票金额可以补记?不会使支票无效?
老师好,麻烦看下,这道题为什么A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不是说“汇票出票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汇票无效”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无效的有( )。 A.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 B.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C.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码记载为“5 000” D.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答案】BC
老师,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需要有确定的金额,那为什么又说之前的金额可以后面授权补记,那还叫必须记载事项吗?不理解,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