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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问不是很理解提供的保证没有说明应该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保证!那么一般保证可以要求先向被保证人来承担,超过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才由被保证承担。跟这个知识点有点背离?

对于第三问不是很理解提供的保证没有说明应该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保证!那么一般保证可以要求先向被保证人来承担,超过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才由被保证承担。跟这个知识点有点背离?
2021-07-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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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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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4:25

丁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汇票上签章了,就承担连带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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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汇票上签章了,就承担连带责任哦
2021-07-24
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如果多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他们之间通常会默认平均分配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甲、乙、丙三人会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对于问题②,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不能只向其中的一位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位保证人提出了全部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这位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对于问题③,如果保证人甲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他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具体来说,他可以向乙和丙各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没有钱,那么保证人甲也可以向乙和丙中的任意一人追偿三分之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和丙都不愿意承担他们的份额,那么保证人甲可以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2023-10-21
你好,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根据其定义可知,它是不区分被告和原告的。也就不存在你这边提到的共同被诉讼人这个称呼了。
2023-11-17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06-14
您好,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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