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因为对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是针对同一个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我国目前,是法人纳税制度,内部机构之间支付和收取,合并纳税时,互相抵消了,相当于没有支付,也没有取得收入,所以确认收入和费用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不能确认收入,所以如果允许扣除的话,企业将大幅度在营业机构之间发生借款,这样就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企业收益很多,但对于国家将是很大的损失。为了利于征管,所以规定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对于此种情况,属于同一个企业间的内部行为,没有收入确认和交税问题。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利息,不得扣除。指的是联营企业或者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可以按照银行利率扣除是吗
老师,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前支付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计算题(20.0分)7.A企业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0万元,还有500万元为向其他非关联企业的借款(非关联企业不是金融企业),已知: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年利率统一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8%,请计算A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月金额。请输入答等
这两个图,第一张图说: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张图中说: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利息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这两个观点矛盾吗,该怎么理解
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利益又不能扣,这个是什么意思?不是可以扣除么,适用银行同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