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这个是错误的
朴老师进 您好,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及附加(需列入基数)与 20% 加计扣除(需列入基数)的总和,除以清算时确认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来计算,具体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 开发成本 + 开发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20% 加计扣除)÷ 总可售建筑面积,计算时需先将前五项成本费用相加得出总和,再用该总和除以总可售建筑面积,最终结果即为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有的老师这么说,麻烦帮忙看看他这说法
请问老师,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和筹划点是什么?
请问老师,公司经营地址是的房产证是法人个人的名字,要和法人签租赁协议吗?这个不用付租金,是按租赁交房产税还是按余值交?
物业公司每月计提水电费,现在拿到部分发票,怎么做账?
老师我7月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净利润不等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但是差额刚好是6月份净利润的金额
有办理出口权的流程吗
新公司法5年内实缴制的政策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条文
老师因为收款给与折让的销售折让汇算清缴用调整吗
老师,你好!我是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100万元清包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甲方要求开具3%专票给他们。现在我把项目分包给2个自然人班主,(没资质)他们给我开具80万元1%的普票。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差额征税吗?如果可以,我开给甲方的计税是不是按(100一80)万X3%计算。如果我这边按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专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是按发票总金额100万X3%抵扣增值税,还是按我这边扣除分包款实际交纳增值税(100一80)万X3%来抵扣增值税
新公司现在可以注册1000万,然后再减资么,因为现在新公司法5年实缴制
民法典中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这个虽然是6个月以上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可以确定租赁期限
原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多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老师:题中说了是口头约定,答案给的也是口头约定是不定期租赁,为什么会是错的?
民法典中说的是口头约定超过6个月,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是题目里面是可以确定租赁期限的,题干租赁期是1年
民法典是未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原来的合同法是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他俩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之前按照合同法的时候是正确的,但是按照现在现在民法典是错误的
明白了,期限和书面,二者有一不定期不成立,二有皆有就成立,对吧?老师
对的,是这样的哈,理解没有错误
谢谢您的耐心,谢谢!
不客气,麻烦对我的回复进行评价,谢谢,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