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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房地产项目在2020年11月完工备案,但是消防,绿化工程,智能化、建安成本发票未全部开具,账面计提了大约2000万的质保金,合同约定建安质保金二年支付,其他的一年支付,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做了调整,建安质保金估计在2023-2024年才可以开具发票,消防绿化智能化质保金在今年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与计提的金额有点差额,2021年有销售一些车位 店面,那这些销售的店面车位的成本单价按2020年11月确定的成本单价计算是否可以?

2021-09-30 15: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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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17:37

同学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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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
2021-09-30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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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是要计算什么呢?
2022-05-05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您
2023-01-06
你好,同学请稍后,老师正在做答中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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