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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小规模纳税人租私人的住宅做办公场所。1.如果需要开票一个月1万,私人不愿意承担税,我们是不是要承担他的房产税,租赁所得个税?2.现在税率是多少?3.如果我不要票,钱用公账付出去。我也入账,但汇算清缴时候我调增可以吗?

2021-10-12 23: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0-12 23:29

您好。是的。需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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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2 23:29

您好。去税局代开的。要不然入账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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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2 23:29

企业所得税调整那样划不来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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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292 追问 2021-10-12 23:31

增值税不交吧?1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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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2 23:33

去代开的话需要的呀,您是不是搞反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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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2 23:34

现在是租户去代开,租户不愿意代开,你们代劳而已,租户哪有什么1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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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292 追问 2021-10-12 23:34

就是,小规模纳税人100万以下才2.5%的所得税,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今年都不盈利那就不用开票,纳税调增了也没到交企业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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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2 23:35

可以那样理解,合着你不希望贵司盈利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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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292 追问 2021-10-12 23:39

今年是赚不到了。明年才有项目,但是老师最好是有票是吧?先承担点税,后面盈利了可以弥补以前五年的亏损,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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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292 追问 2021-10-12 23:40

个人租户就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15以下免征增值税吧?我记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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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3 00:06

您好,那您可以咨询税局是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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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3 00:07

个人租户按照小规模,那是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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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的。需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个税
2021-10-12
单位承担个人的税款汇算清缴,不能扣除。
2023-04-25
房东是个人,如果是非住房, 增值税5%,附加税6%,个税20%,房产税6%,印花税1‰减半。如果开不通发票,月租金10万以内可以免增值税附加税 如果是小规模增值税5%, 附加税6%,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5%, 房产税6%,印花税1‰减半。 土地使用税,面积乘单价,这个根据土地等级,单价有差异。 季度30万普通发票可以免增值税附加税。
2025-02-23
假设出租方为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12万场地租赁发票涉及的税种、金额及计算如下: 增值税 - 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租赁,税率为5%。 - 计算:应纳税额=120000\div(1+5\%)\times5\%=5714.29元 增值税附加税 - 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行政区域分7%、5%、1%三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是3%、2%,目前可减半征收。 - 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市区为例,应纳税额=5714.29\times7\%\times50\%=200元 -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5714.29\times3\%\times50\%=85.71元 -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5714.29\times2\%\times50\%=57.14元 印花税 - 政策: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 计算:应纳税额=120000\times0.1\%=120元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 政策:个体户如果是查账征收,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的,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核定征收,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若为个人出租场地,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 - 计算: - 个体户查账征收假设无成本费用:应纳税额=120000\times5\%=6000元 - 个体户核定征收假设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额=120000\times10\%\times25\%=3000元 - 个人出租:应纳税所得额=120000\div12\times(1-20\%)=8000元,应纳税额=8000\times20\%\times12=19200元 以上计算未考虑可能的税收优惠及特殊政策规定,实际纳税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2025-02-21
您好,权责发生制,我们不能把这个租赁入在25年,还是得申报在24年, 以下是政策 1、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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