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
第一阶段: A焰火厂委托B烟花爆竹企业加工,收回货物时A焰火厂应缴纳消费税,B厂为其扣缴义务人。由于B企业没有生产销售同类焰火,故应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焰火的计算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2B加工费)/(1-消费税
税率) =(30%2B14) / (1-15%)=51.76万元,其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51.76*15%=7.76万元。
第二阶段:当A厂将收回焰火的一半直接销售,此时不交纳消费税;另外一半在本厂加工成另一品牌焰火销售,此过程应交纳消费税,同时扣除清退上一加工环节已缴纳的该部分焰火消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前一生产过程中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45*15%-7.76*50%=2.87万元。
综上所述:A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7.76%2B2.87=10.63万元。
2021-08-17
同学你好,答案在图片中
哦哦好的 谢谢老师
不客气同学,满意请评价,欢迎下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