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的。 就选择这样处理 ; 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税率为6%,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一般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小规模医疗科技公司,已开票53万,还要开票190万,只有35万费用成本,要交多少税
老师您好,什么时进项销项赋码,可以勾选就可以,还去哪里对赋码
老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怎么改密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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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咨询下作为购买方开具的红字信息单可以跨月开红字发票吗
a公司是我们b公司的供应商 但是a公司注销了,ab的法人是一个法人 一开始b给a打款是做的业务款 但是a注销的时候忘了给b开票了,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老师,如果公司让员工私人微信退出公司微信群,因为每人配了个公司手机,这种做法对员工有什么害处
一般纳税人 开票含税金额是1034876.36,进项税是62018.63,这个月要交多少增值税,还有附加税
老师,个人代开设备租赁费怎么写
您好老师,电子税务局变更法人的时候必须用原法人身份登陆吗,办税员身份登陆可以办理吗,需要新法人登陆个人电子税务局操作吗
我们是2021.5升为一般纳税人的,用于判断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怎么填
你好; 1、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4、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5、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6、某纳税人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7月至9月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7、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10月按15%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按照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2月当期按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我们这个企业是2018年12月成立的,以前一直是小规模,2021年5月变成一般纳税人的,我现在就想问一下判断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怎么填
我们是第一次填声明
那些条文我看见过了,不知道怎么填合适
我的意思是计算期起我就填2021年5月1日可以吗
10月份之前都没享受过加计抵减也不享受了,就从这个月开始享受
你好;先计算你们占比 是否超过 了50% 超过了满足要求 就可以享受的 ;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你超过了 符合 现代服务行业的就可以享受
我们开的票都是人力资源服务的发票,我填这个计算期,填什么时候啊
你好 ; 从你2021年5月开始计算 ;
计算期止填什么时候
你好; 你看下你 申报期 ; 你看下上面有写申报期没有 ; 写你截止的日期
申报期没写,我就写到9月31日可以吗,这个月我报10月份的税,做加计抵减
你好; 那就写10.30号的 日期哈 。 写你现在的 申报截止日期
那我这个月报10月的税可以加计抵减吗
下个月我还用填吗
你好 ; 因为你现在是11月报10月的; 你是月报吧 。 下个月每个月有符合加计扣除的 你是月报的话都要按月报的
对,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开的票全是人力资源服务的票,可以说是100%,进项税虽然不多,每个月都可以加计抵减,到今年12月
你好 ; 是的。 每个月去处理加计扣除
我们有一点简易计税的,包含在这四项的销售额吗
你好; 主要是看你们现代服务这方面的主营收入占比哈 ;
全部是人力资源服务,差额纳税也是人力资源服务
全部算在一起,是吗
你好; 那就一起算 ; 一起计算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