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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是一家律师事务所,最近作为破产管理人接了个的破产案件,因为这个债务人“无产可破”,所以法院、债权人及我们管理人一致同意将债务人的50万债权以内部竞买的方式100元变价转让了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想问一下,这100元的债权转让涉及什么税费?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2021-11-19 07:5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1-19 07:55

同学你好!这个的话 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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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261 追问 2021-11-19 10:10

老师,还是有点不明白,是不是说凡是转让债权的都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是要由转让的价格来决定是否涉及这两种税?如果高于原值就要交,低于原值就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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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1-19 10:11

你低于成本价转让   不可能涉及所得税的 高于的话  才涉及哦 增值税的话   都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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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261 追问 2021-11-19 10:17

哦,那个花了100元的债权人要我们开发票,既然不涉及增值税的话,是不是就不用开发票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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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1-19 18:38

这个的话 不存在开发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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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个的话 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哦
2021-11-19
你这里是用企业准则吗?还是用了那个破产清算相关的科目?
2022-05-10
同学您好,正在解答
2022-12-25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管理人可取回物的情况: 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前,若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标的物。这是因为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管理人也有权取回标的物。 管理人不可再取回物的情况: 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权取回。 合同被合法解除但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被解除,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可能视为买受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法取回。 二、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买卖双方应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这是撤销权的直接法律后果。 价款的性质区分: 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管理人撤销该交易时,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这是因为该债权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直接服务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增值或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若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且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撤销该交易,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可视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特殊规定:如您提到的,某些情况下,即使交易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但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直接规定为共益债务或基于公平原则),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总结 取回权:主要关注所有权归属及买受人付款情况。 撤销权:涉及交易合理性的判断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债权性质:需结合交易时间、破产程序阶段及法律规定,区分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
2024-07-14
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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