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要具体问 什么问题 ;这样才好 答疑老师回复
老师好,前期还有留抵税额,且大于大期销项税,请问可用前期加计抵减的余额扣本月销项税吗?如果不能,加计抵减的余额在本年政策到期后能抵扣明年销项税吗?
请问有老师能帮忙解答一下财税2019年39号进项税额加计扣减的政策嘛?
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问2021.12月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及进项税加计扣除可以到22年吗
老师 留抵税额如果要办理退税的话,包含加计抵减政策部分的进项嘛,我理解的是不包含在里面,百度了下没有确切的说法,哪位能帮忙解答下嘛
老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企业2020年认证进项税3万,但是20年没有收入,所以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1年和22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且今年把21年和22年的声明都申请通过了,请问,我在做加计抵减的时候,20年的那3万进项税额能加计抵减吗
你好,有一个问题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是设计公司,里面有几个员工,但是具体的设计业务是老板自己外面请的私人团队做的,企业盈利之后支付给这个私人团队的费用是按劳务费用吗还是怎么处理?如果他们没有给劳务发票的话我们这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这个团队没有营业执照,是个人,除了按劳务还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合理避税?
公司项目5月收款开票700万,但是成本票均未收回,可以暂估吗,年底拿到成本票
社保年报所属期是多久到多久。
老师,有注销的流程吗
老师个体工商户开通税务了,没有报财务年报,也没有报表,要是补报老师怎么出财务报表呢?
@董孝彬老师,提问的。收入里面提及的售后回购(大融小租)和租赁里面提及的售后回租(属于销售:低市租金,高市融资;不属于销售:不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负债),二者有什么区别,或者怎样记结论比较通俗?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我们单位员工上面有一个姐姐,姐姐已经出嫁了,按照独生子女报的,已经通过了,后期税务会查吗
想请教一下做过进出口贸易的财务经理的老师说说,出口贸易这个行业的财务分析,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分析几个方面,分析到哪种颗粒度
老师,公司有个几十块钱的货款收入,对方是个人也不要票啥的,公司还没来得及准备二维码呢,没地付款着急之下就让客户先转给我个人了,相当于我代收了,现在这怎么办呢?我把这个钱转到公户里备注清楚吗?也没有票据什么的
请问我月底出报表,收入是本月的,还是本月加上月一起的?
从2018年3月到现在,我们公司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打算11月申报的时候进行加计递减,加计递减的对象是11月所收到的进项税额嘛?
你好; 是的; 比如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意思就是说,如果要在11月申报纳税的时候加计扣减,在填写进项税额时直接当月收到的进项税额乘以110%即可?进项税额也要属于这四项服务的才可以核算加计递减嘛?
你好 ; 是的。 属于这个 四个服务才能 抵扣的;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是只能加计扣减一次嘛?
你好; 你只要符合当期的 可抵扣的 都可以申请的。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类别判断.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 2、行业、销售额占比判断. a.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b.销售额占比=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c.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次、若符合适用条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声明规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意,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2、声明表中勾选行业. 只能单选,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再次、具体抵减计算操作步骤 1、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注意,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项服务行业范围 享受四项服务加计抵减政策的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