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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是餐饮会计,本月我收到的收银账单上的会员消费的实际金额是50万,同时消费了公司的赠送额是10万,收入合计是60万,为了与收银单的何如合计一样我这样处理是否可以:借预收账款-会员实存额50万 、销售费用-赠送会员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是否可以

2021-12-09 1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09 10:09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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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980 追问 2021-12-09 10:12

老师加入会员充值实际货币是50万,同时公司赠送10万的消费金额,此时本张会员卡价值就是60万,请问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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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9 10:16

同学你好 赠送的计入销售费用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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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2021-12-09
同学你好。若是开的普票,也就没事,该怎样调收入怎样调;但若开的专票,则涉及虚开,风险较高。正确处理: 发卡时/充值时 《国家 总局关于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消费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资金结算时 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01-16
报关单以FOB还是CIF 报关的那
2023-01-03
你好;    你这个运费是你公司来承担的吗   
2023-01-05
同学你好 做收入成本就行了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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