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你公司将闲置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将闲置资金借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如果你公司与子公司的税负相同,总体上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税务机关一般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请问老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无偿或者有偿都的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自建的职工宿舍提供给员工住宿,每月象征性收取一定租金。此业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请问,对于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冲减福利费还是做其他业务收入呢?
1、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上年度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借给老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也没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局就此做出以下处理:甲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任务要求:1.指出本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2.指出从本案例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1、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上年度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借给老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也没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局就此做出以下处理:甲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任务要求:1.指出本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2.指出从本案例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1、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上年度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借给老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也没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局就此做出以下处理:甲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任务要求:1.指出本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2.指出从本案例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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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就包括财税[2019]20号文件。 因此,如果是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公司,相互之间无偿借款,可以适用财税[2019]20号文免征增值税。而且此政策可以一直适用到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满足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但是要求还款企业无偿归还统一的借款,则利率明显低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面的政策,我单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没有利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视同销售,纳税对吧。关联企业与集团内部。两者有区别吧
集团指的是集团企业,如果不属于同一集团不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