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子女教育家里就一个孩子扣除1000
如果家庭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按照多少扣除
子女教育家里就一个孩子扣除多少?
个税汇缴,我家有一个孩子1.5岁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吗?
子女教育2个孩子可以扣多少
有两个孩子,子女教育附加是按多少扣除
在2023年3月购买的原材料,2024年4月才发现未入账,就做在了2024年,税务来检查,该怎么说明情况呢
老师,制造行业在未生产期间产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能在下次生产产品的时候计入成本里面吗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但是这期间我们有开过票。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企业所得税交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报表上的净利润呢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但是在这期间我们公司有开出过发票。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在总公司签合同任职财务,工资在总公司发放。但子分公司没有财务,兼任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处理账务,请问如何从子分公司发工资给该员工
请问老师,财务费用当中有利息费用、利息收入,计算息税前利润时利息收入怎么处理?谢谢老师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是7 销项是5 最后结转增值税只要做借应交销5 应交 转出未交 贷 应交进7这样就完成了,因为我翻了我们那边分录就只有这一个
老师好,想问个实践的问题,我们有两个公司,一个公司负责销售叫A公司,一个公司负责加工叫B公司。第一个方案:A公司买材料让B公司加工;第二个方案:B自己买材料生产后卖给A。这两种方案从税负率和经营管理模式下哪种比较好,如果测试税负率的话,怎么着手去测试?
老师怎么听说独生子女可以扣除2千呢
独生子女可以扣除2千?么有这样的规定啊
明白了,您的意思就是家里一个孩子扣1千,2个扣2千完事儿对吧
是的 这样理解正确的 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