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茂森股份公司效益良好,为了加快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重金聘请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请分析下列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1)茂森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对王某的聘任以及薪酬问题。(2)王某在受聘以后,在职权范围内,以茂森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王某受聘总经理以后,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4)王某受聘总经理后一年后,公司发现其不称职,通过股东会诀议将其解聘。

2021-12-23 19:1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23 21:27

您好 (1)董事会决定对王某聘任以及薪酬问题合法。(3)王某受聘总经理以后,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财务总监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有权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王某仅可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所以(3)不合法。(2)合法,经理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王某受聘后的职权范围内,以茂森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法。(4)不合法。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由董事决定。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1)董事会决定对王某聘任以及薪酬问题合法。(3)王某受聘总经理以后,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财务总监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有权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王某仅可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所以(3)不合法。(2)合法,经理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王某受聘后的职权范围内,以茂森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法。(4)不合法。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由董事决定。
2021-12-23
同学你好 是全体股东大会吗
2022-12-27
同学你好,解答如下, (1)A公司的出资合法,理由: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A公司的出资方式均合法 (2)万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养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万某是公司总经理妻子的弟弟,所以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公司无权拒绝股东丙的回购请求,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要求公司回购的,公司应按法定程序收购。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两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全部股份,所以公司无权拒绝股东丙的回购请求。 4)丙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2021年8月1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21年11月20日丙转让期股份不满1年,所以丙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不符合规定。
2022-07-04
同学你好,解答如下, (1)A公司的出资合法,理由: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A公司的出资方式均合法 (2)万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养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万某是公司总经理妻子的弟弟,所以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公司无权拒绝股东丙的回购请求,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要求公司回购的,公司应按法定程序收购。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两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全部股份,所以公司无权拒绝股东丙的回购请求。 4)丙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2021年8月1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21年11月20日丙转让期股份不满1年,所以丙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不符合规定。
2022-07-04
同学,您好! (1)A公司的出资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万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本题中,万某是公司总经理妻子的弟弟,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公司有权拒绝股东丙的回购请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不属于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公司可以拒绝丙的回购请求。 (4)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A公司在2021.8.1上市,2021.11.20上市还不满1年,不得转让股票。
2022-07-05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