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异常凭证怎么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已经认证的异常发票,如果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应找到销售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根据这些材料,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冲减相应的采购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额。

异常凭证的范围都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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