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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房开企业,投资人在2018年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总价的40%,取得收据是股东个人名字,现2020年成立房开公司,今年开始建设,并缴足60%出让金取得公司抬头收据,请问老师:1、前期40%以股东个人名字取得的收据如何入账合理?2、前期个人收据需不需要转公司名下,怎么处理?谢谢!

2021-12-29 22:4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30 01:45

你好! 1.前期股东个人名义支付的款项,如果没有计入实收资本,则放到其他应付款-股东。 2.前期股东支付的款项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不需要转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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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72 追问 2021-12-30 21:51

前提是取得收据是支付出让金,那么这个出让金是在股东各人名下,怎么作为公司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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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30 22:05

这个是公司成立前取得的,如果国土局可以转换到公司名下,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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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72 追问 2021-12-30 22:09

如果国土局不转就不能作为开发成本?那这次怎么入账呢?谢谢老师那么晚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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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前期股东个人名义支付的款项,如果没有计入实收资本,则放到其他应付款-股东。 2.前期股东支付的款项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不需要转到公司名下。
2021-12-30
同学你好 这个要股东开发票给公司才可以 不能是个人名义的发票 2.需要的
2021-12-30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存在一定的法律和财务风险。 首先,之前故意做假评估以少缴纳出让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能会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 对于新公司的成立和土地入股的问题,如果有股东只承认 1800 万的评估价入股,可能会引发股东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入新公司,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通常更接近真实的市场价值。 如果按照 1800 万的评估价入股,可能会导致原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减值,但同时新公司在接受土地入股时,可能会按照 1800 万入账,并可能影响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未来的财务状况。 例如,如果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5000 万,该股东以 1800 万的土地入股,那么其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就会相应降低。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 1.股东之间充分沟通和协商,寻求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咨询专业的法律和税务顾问,了解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税务影响,并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3.重新进行合法、合规的土地评估,以确定更准确和合理的价值。
2024-08-02
你好,正在计算中,请稍后
2021-12-09
你好,正在计算中,请稍后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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