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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房开企业,投资人在2018年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总价的40%,取得收据是股东个人名字,现2020年成立房开公司,今年开始建设,并缴足60%出让金取得公司抬头收据,请问老师:1、前期40%以股东个人名字取得的收据如何入账合理?2、前期个人收据需不需要转公司名下,怎么处理?谢谢!

2021-12-29 22:4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30 01:45

你好! 1.前期股东个人名义支付的款项,如果没有计入实收资本,则放到其他应付款-股东。 2.前期股东支付的款项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不需要转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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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72 追问 2021-12-30 21:51

前提是取得收据是支付出让金,那么这个出让金是在股东各人名下,怎么作为公司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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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30 22:05

这个是公司成立前取得的,如果国土局可以转换到公司名下,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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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72 追问 2021-12-30 22:09

如果国土局不转就不能作为开发成本?那这次怎么入账呢?谢谢老师那么晚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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