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新招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六个月,2010年1月1日起开学。可以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为12万元,因为三四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预付第一笔培训费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5万元(设定均为培训人员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到尚难确定。
会计分录: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新招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六个月,2010年1月1日起开学。可以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为12万元,因为三四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预付第一笔培训费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5万元(设定均为培训人员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到尚难确定。
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新招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六个月,2010年1月1日起开学。可以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为12万元,因为三四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预付第一笔培训费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5万元(设定均为培训人员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到尚难确定。
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新招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六个月,2010年1月1日起开学。可以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为12万元,因为三四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预付第一笔培训费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5万元(设定均为培训人员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到尚难确定。
5.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至2019年(1)2018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3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2)2018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然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018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支付诉讼费2万元,逾期罚款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且在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3)2019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2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30万元和逾期罚款2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3)甲公司于2018年财务报告已于2019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2)判断说明甲公司2018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以及理由;如果应当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