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这个不是免征的 。这个 不免征的

请问老师,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商业店铺及车位,总价一亿多,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店铺及车位尚未交付使用,贸易公司已经把这些店铺逐步对外出售(只是签订购销合同,收取一定的款项,待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并办证给贸易公司后再全额付款),房地产公司把店铺车位交付给贸易公司后,贸易公司账面记入“库存商品”,如果这样商铺车位没有卖出去,请问是否可以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我们已经注册了一个农贸市场交易中心的管理有限公司,请问一下这种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是不是享受减免的?经营范围还有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停车位租赁,农产品交易,物流运输和配送。这些业务是不是都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公司,租赁给商户的商铺,请问一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不是都是免税的,那个文件是那号文件?
请问老师 一般纳税人企业 租赁个人的商铺用于公司经营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是公司交还是房东缴纳 如果对方不开票的话 只是不进费用就行了么 还有其他涉税分险么 商贸批发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率 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比较合理 综合税负率是多少呢
老师 请问我们房开开发有住宅商铺及农贸市场,都是用于销售,现在农贸市场已经由运营公司招租户进来运营了 收的租金由运营公司收取,摊位卖出去之后按一定金额反给业主相当于农贸市场运营和我们房开没关系了,农贸市场已经运营了且用于农产品交易,但是我们还没有交房,我们房开享受财税2019 12号文的政策优惠吗?也就是土地使用税(因为房产税我们目前不涉及)
苏老师,重分类的目的是什么吗?
开票要学什么内容学多久怎么才算合格
老师好,所得税新增两项工资的填列,一是记入成本的工资填1-9月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合计金额是计提喝的工资吗?第二项填列的实计发放的工资薪金1-9月的实际发放金额也就是1到8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
老师,我在A公司工作2年了,现在不干了,如果是主动离职,不领失业金!假设我入职B公司了工作了8个月失业了!请问总体下来我可以领失业金吗?
开进来的加油ic卡充值款入什么分录
公司的法人是女老板她妈,然后商场开了两个门店,有的商品是给客户开发票的,有些商品客户是不要发票的,有些钱直接转女老板个人微信和支付宝算偷税漏税?好像商场会统计各家的收入,是商场报税这个?帮我分析一下,涉及不涉及偷税漏税,虽然是她妈妈公司,实际操作人都是这个女老板,如果算偷税漏税,该怎么举报他家,搜集什么证据,老板太坏了,举报他家,他会不会报复我
抖音直播的小规模电商公司,现在年销售流水1400万,想保住小规模身份,怎样拆分流水?具体操作如何?
老师,如果只是调账退回多收的金额,是不是在做账月末洁转收支时不结转。
1. 资产确认与计量:请结合我公司业务,简述: a)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某合作社采购一批大豆用于贸易,其入账成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b)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3万元。请写出采购入库时的会计分录。随后,我公司将该批大豆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不含税售价为1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请写出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的完整会计分录。2. 流程管理与内部控制:我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主要负责区域性的农产品销售。作为总公司财务,请列举在分公司的资金拨付、收入上缴和费用报销这三个环节,应建立哪些关键的内控制度以确保财务合规和资金安全?
老师,你好,请问是算城镇土地使用印花税都要用原面积减掉使用面积吗?
你查一下免的吧,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你好;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还有就是 我刚刚看了下文件; 之前有一个农贸市场 可以免征的; 比如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那号文件,发文件号给我看看
文件号发我一下,免税期到什么时候截止
你好; 这个没有截止时间写的; 只是看你地方 执行这个文件不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