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这个不是免征的 。这个 不免征的

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公司,租赁给商户的商铺,请问一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不是都是免税的,那个文件是那号文件?
请问老师 一般纳税人企业 租赁个人的商铺用于公司经营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是公司交还是房东缴纳 如果对方不开票的话 只是不进费用就行了么 还有其他涉税分险么 商贸批发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率 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比较合理 综合税负率是多少呢
老师 你好 请问我们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政府给了我们地块开发 包括住宅商铺、及农贸市场的开发,现在我们的农贸市场已经开发完毕但是还没有竣工验收,现在由运营公司招租进来开始运作了(符合销售农产品)针对房开企业摊位是用来销售的,那么在销售之前已经运营且符合农贸市场运作情况下我们放开还承担土地使用税不)一般情况销售开发产品要销售出去之后才不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根据财税2019年12号文有针对农贸市场优惠政策 1.我们房开企业的此种情况符不符合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2.如果符合的话需不需要按照第二条款做工商注册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但是我们不经营,只销售)感觉又矛盾?
老师 请问我们房开开发有住宅商铺及农贸市场,都是用于销售,现在农贸市场已经由运营公司招租户进来运营了 收的租金由运营公司收取,摊位卖出去之后按一定金额反给业主相当于农贸市场运营和我们房开没关系了,农贸市场已经运营了且用于农产品交易,但是我们还没有交房,我们房开享受财税2019 12号文的政策优惠吗?也就是土地使用税(因为房产税我们目前不涉及)
郭老师 我是刚刚咨询农贸市场优惠政策的那个,你说我另外成立农贸市场 请问另外成立农贸市场主题的话 农贸市场主体是不是根据摊位租户进行农产品买卖交易就可以享受这个财税2019 12号文的优惠政策呢?如果是这样的话 和我们房开自己持有这房产租给租户进行农产品交易有什么区别呢?
@董孝彬老师,老师,是不是只有企业所得税是这个样子的,其他的表呢,都要填数吗?那问题是公司没业务的,不都是0申报吗?
老师,租别人的厂房,办公室的租金记制造费用吗?
钻石模型是企业内部环境分析还是外部环境分析?
已做勾选抵抗的发票,后期这些东西改变用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了,是不是需要做撤销抵扣再选不抵扣勾选啊?还有就是这部分是只需要填写在进项税额转出额那一大栏中吗?
商标申请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吗?
请问一下老师,个体户,1-6月是核定征收,7月开始改为查账征收,那这一年的收入,算核定征收的定额收入吗?
请问,如果一家公司老板找发票报销,经常性的,比如拿纸质滴滴车票,每次都很多,家里家庭支出油盐酱醋,还有兄弟姐妹的家庭支出,给她妈发工资,她妈都是老农民,买什么电脑冰箱啥的,还有就是通过员工名义发工资奖金,套现这些,还要继续在那任职吗?已经提出离职,很坚定,她看我确实说不动了,又被说涨工资,说是工资最近也要注销了,让在干几个月,现在怎么办?
北京工作的老师请帮忙回复一下:物业公司代转售电费,发票到底怎么开呢?打过12366不用的区:回答不一样,目前两种答复:第一:全额开具13%的发票,第二:可以针对不征税的部分,也开具不征税的。但是第一种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没有进项税为何有销项税。第二种只有电力公司企业才能开具6开头的不征税的发票。所以现在不知道怎么开了?
老师,想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在哪里下载?
之前有公司一直供货走的是对私账户,然后一直没开票,现在突然说我们一直不给他开票,要告我们怎么办。她要开票我就让他补税点,然后再给她开可以吗
你查一下免的吧,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你好;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还有就是 我刚刚看了下文件; 之前有一个农贸市场 可以免征的; 比如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那号文件,发文件号给我看看
文件号发我一下,免税期到什么时候截止
你好; 这个没有截止时间写的; 只是看你地方 执行这个文件不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