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交。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2B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已纳消费税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4.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的,已纳消费税可以在销售最终产品时,从交纳的消费税中扣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对吗老师?
老师,你好,问个消费税的问题,需要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产品,生产时缴纳消费税,那如果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继续加工生产,此时也要做应交税费-消费税,继续加工至成品,销售环节是也要缴纳消费税嘛,消费税只征收一次,那这整个环节是怎么算消费税,要交几次消费税
老师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计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那继续加工完之后消费税计这个产品的成本吗?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品,收回来继续加工,那后续消费税怎么计算,是把委托加工环节产生的消费税加进去,还是只你根据收回来后产生的成本来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消费税可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吗?
依据销售价计算消费税然后减掉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是这样吗
对的 是这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