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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甲方签订合同有实报实销的部分, 有写是增值税专票,例如轮胎费 有13%的增值税 ,目前也是甲方支付的 ,这一块费能抵扣的进项税部分用他们要求返还,这个合理吗?

2022-03-11 13: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3-11 13:37

你好同学 这个税其实当时合同没有约定吧应该,怎么说呢这是个博弈的地方双方,按说没有约定就是实报实销,至于收到什么票,他们也不应该要求反还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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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90 追问 2022-03-11 13:50

我:当初合同实报实销部分 我们会按 6% 重新给你们开具发票结算,至于收到什么票,你们也不应该要求反还税金的,甲方:开6%的票没问题的 关键是成本这块 应该是你们购买的不含税部分作为未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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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90 追问 2022-03-11 14:05

我该怎么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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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3-11 14:08

哎 扯皮的事 金额不大就这样吧 他说的也对 站在另一个角度 进项税其实算是一种无形钱 可以真金白银的抵扣销项税的 如果没有进项税 那真是要真金白银的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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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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