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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写出计算过程)。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2022-03-20 16: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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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7:02

您好 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X(1+5%)/(1-30%)=61500 应纳消费税额:61500X30%=18450 应纳增值税额:61500X17%=10455 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如无其他应税项目: 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0455-34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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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X(1+5%)/(1-30%)=61500 应纳消费税额:61500X30%=18450 应纳增值税额:61500X17%=10455 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如无其他应税项目: 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0455-340=10115
2022-03-20
计算甲企业应纳增值税: 甲企业加工烟丝收取的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用合计 = 2000 %2B 4000 = 6000(元)。 销项税额 = 6000×13% = 78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340 元。 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780 - 340 = 440(元)。 计算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首先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2B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 = 35000 %2B 2000 = 37000(元)。 加工费为 4000 元。 组成计税价格 =(37000 %2B 4000)÷(1 - 30%)= 61428.57(元)。 应纳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 61428.57×30% = 18428.57(元)。 所以,甲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440 元,应纳消费税为 18428.57 元。
2024-11-07
你好,主要原料是甲企业提供不属于委托加工 应该缴纳消费税 (35000+4000+2000)/(1-0.3)*0.3=17571.43
2022-04-11
计算出来的应交消费税=(35000+4000)*(1+0.05)/(1-0.3)*0.3=17550
2022-04-22
学员你好,计算如下 (1)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20000+4500)/(1-0.3)=35000(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000*0.3=10500(3)计算甲企业销售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45000*0.3-10500*0.8=5100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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