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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5月因经营业务调整,出售已使用过的两辆小汽车。第一辆小汽车为2013年5月购入,其账面原值为100 000元,已提折旧60000元,以70000元的价格(含增值税)出售,甲公司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收妥存入银行。第二辆小汽车为2014年5月购入,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34 000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符合抵扣规定,该小汽车账面原值为200 000元,已提折旧100 000元,以120 000元的价格(含增值税)出售,甲公司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妥存入银行,该小汽车销售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022-03-2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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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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