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发票名称不是你们的不可以做记账附件,需要分割单

我单位租赁的房屋,交电费是我们自己直接打款到国家电网,电网开发票的话只能给租给我们房子的房东开,这种情况下,房东把房子只租给我们一家,可以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费用的扣除依据吗?还是说必须要分割单才可以
公司是小规模二房东,收到物业开出的电费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免税。现在我们有个租户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完全按照物业的电费单价收租户的电费,不多收一分钱。我给租户发票复印件(物业开给我们这个二房东的发票)和电费分割单用来入账,对方说要退税,一定要我开的发票才行。我如果开专票给对方,就会产生税额,比如原本1000块电费,开成专票就得交税29.13(1000/1.03*0.03),我们就亏了。我开成1030的专票是没问题的吧?1000*1.03,也就是税额另计,让租户承担。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我们有两栋办公楼,公用一个变压器,现在把1号办公楼整体全出租给甲公司了,但是电力局只能给我们公司开专票,甲公司非得要票,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们用的是电费分割单,但是甲公司交来的款,我们还要应交增值税转出,我们这还有这样操作的,电力局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再给甲方开票的。这样可以吗?这样双方就都可以抵扣了,但是我不知道到这样合规吗?我们的经营范围里没有电的经营范围啊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办公租的是别有公司转租给我们的,我们现在要开发票,对方只开合同的未税价,房租的税金要我私付到个人卡上,电费也同样操作,那我这边如何做账?电费可以开收据做税前扣除吗?一手房东开给他们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他们也不提供给我们,只开收据给我们的。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其中几层都是我们集团内部的十几家公司(我们物业公司是其中一家),其余楼层都是正常租用办公地点的公司,物业公司承接整栋楼的物业服务。水电费、空调服务费、网费等这些都是和供应商直接签的整个楼的合同,再由物业公司转售给下游公司。因为我们内部的其他公司,也使用了水电空调网费这些服务,以前就是直接开的发票,他们做费用,我做收入。但这样的话等于我们多了一道流转税(因为我们开给其他内部公司的时候并不盈利),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用供应商开给我们的发票抵扣的话,就会多缴税。我们这种情况,能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十九条分摊?可以的话怎么分摊?谢谢老师。